【问题1】我们是一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单位里有一部分职工没有编制,是按照企业职工方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但是这些人工资发放和在编职工是一个标准,那是不是也可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方式计算缴费工资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
答:按照现行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计入缴费基数的工资口径是不一致的。根据工资组成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都要纳入工资总额。因此,不能只按基本工资申报。您可以对照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两个文件的详细规定开展自查,凡是国家统计局未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申报范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因此,您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方式计算缴费工资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避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影响职工权益并带来后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