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按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三)公司注册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