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2007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 700 000元, 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 000 000元,甲公司全年实 发工资为2 200 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00000元为税款滞纳罚金。 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哈尔滨验资公司有两项纳税调整因素,一是巳计人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的工资支出;二是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税款滞纳金,这 两个因素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纳税调整数=2 200 000 - 2 000 000 + 100 000 = 300 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19 700 000 + 300 000 = 20 000 000 (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20 000 000 x 33% =6 600 000 (元)
哈尔滨代办执照公司2007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 000元, 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 000 000元,甲公司全年实 发工资为1 8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时,超出的部分不得作为纳税扣除项目, 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时,应按实际支 付的工资总额作为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的部分不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甲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不属于纳税 调整因素,甲公司又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因此甲公司2007年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 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哈尔滨代办年检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 x 33% = 3 300 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