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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

发布人:【哈尔滨中誉会计公司 】时间:【 2013-04-03 】

    开业税务登记:

    一、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哈尔滨代办年检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 哈尔滨验资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哈尔滨代办执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八、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文章来源自:http://www.hrbkjd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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