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
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提交的派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无需公证、认证;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指定(委托)书》;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不含第5项),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